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3.负责编制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807 邮编:200040 电话:021-62554838 网址:http://ybj.sh.gov.cn
上海市医疗保险政策
上海医保报销政策 上海医保报销政策是什么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
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参保人员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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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居民医保最新政策
社保小编告诉大家关于2015年上海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调整,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住院报销办法在原有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社保小编整理,具体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6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从75%调整为80%;三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
2、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二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三级医疗机构从55%调整为60%。
通过上述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水平从原来的70%左右提高到75%左右。
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政策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另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具体为:
70周岁以上人员 340元;
60-69岁人员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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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水平从原来的70%左右提高到7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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