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职责:中心为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管理。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
咨询电话:0311-83865000 、83865007、83865066、83865002
举报、投诉电话:0311-83865066
网址:http://www.sjzyb.gov.cn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政策
石家庄2016年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需要办理石家庄医疗保险参保业务的市民们,你们知道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和要准备哪些资料吗?现在就让医保小编来为你整理出石家庄医疗保险参详细保指南,具体的请阅读下面原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办理条件
城镇居民
本市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
城镇职工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
办理材料
查看全文>>石家庄办理医疗保险缴费
石家庄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么样的?石家庄缴费比例是多少?石家庄缴费基数又是多少?现在就让社保小编为你提供石家庄医疗保险缴费办理指南,具体请阅读下文,希望能帮到大家。
缴费比例
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2015年度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48273元,每月为4022.75元。职工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如果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8%缴纳(含生育保险0.8%),每月需为每位职工缴费354.00元;单位职工按2%缴纳,个人每月需缴费80.46元。
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
缴费基数下限: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查看全文>>石家庄最新医保政策
据社保小编了解,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补充意见》。根据该意见,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又有了新政策。今后所有用人单位及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参加医保。
据社保小编了解,自2000年7月1日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市区参保人员已达44万人,覆盖面达70%以上。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制定出台补充意见,其目的就是使市区所有从业人员得到医疗保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补充意见的主要内容有:
所有用人单位及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参加医疗保险。凡2005年6月30日前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其2000年6月30日前的工龄可视同医保缴费年限;凡2005年6月30日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均应从2000年7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为基数。补缴后,其2000年6月30日前的工龄连同补缴年限可视同医保缴费年限,但补缴期内的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也不报销补缴期内的医疗费;凡在2005年6月30日以后申请参加医疗保险,且拒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其参保前的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仍按男30年、女25年的规定缴至最低缴费年限;困难企业可按只建统筹基金,暂不建个人账户的办法参保,先解决职工住院和大病医疗问题,也可按照市劳社[2004]77号文件的规定,采取企业和职工共同筹资的办法解决参保问题。确实无力按期参保的困难企业,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企业职工参保前的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为职工补缴欠缴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年限可计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划入个人账户,也不报销补缴期内的医疗费。用人单位拒不参加医疗保险,职工有权举报和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并补缴医疗保险费。
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石政〔2003〕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增加5种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关于增加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下发通知,今年新增5种慢性病享受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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