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中心主要职责: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承办省级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与定点医院、药店签定医疗服务协议以及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全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综合业务指导工作。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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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险政策
2016年四川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四川省本级职工医保报销金额提高至29万/年。12月4日,社保小编从省人社厅获悉,为逐步提高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省人社厅省财政府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2]38号)精神,逐步提高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现就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每人每年22.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9万元。
二、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由原每年500元下调至每年300元;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由原每年970元下调至每年500元。
三、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其个人自付费用比例由原20%下调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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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省医保办理指南
四川省的市民们,社保小编为了让大家充分了解政策规定,方便大家办理参保四川省医疗保险。更多具体详细流程办理请大家阅读下文!希望能够帮上大家。谢谢浏览!
参保范围对象
参加省级单位医疗保险的范围对象指:单位驻地在成都市青羊区、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范围内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律按单位成建制参保。
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参保范围对象包括所有省级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单位缴费标准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标准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人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季度缴纳。
(二)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简称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标准每年由省医保中心公布执行,按照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一次性缴纳。
(三)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均可视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其参保职工每年一次性缴纳,缴费金额计入本人个人账户。
查看全文>>四川2016年新政策详情问答
2016年四川实施最新医保政策。针对广大的市民们所关心的问题,现在医保小编为广大市民们,整理出了更多四川省最新医保政策相关资料,下面就一一做出了解答。具体请大家参阅下文。希望能帮到大家!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流程
成都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三类,基本医疗保险包含成人高档、成人低档和学生儿童档三个缴费档次,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包含高档和低档两个缴费档次。其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而不需个人单独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在筹资期内按年度一次性征缴,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根据参保人群的身份,医疗保险筹资情况分为以下四类:
(一)城乡成年居民和散居儿童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成年居民(不含现役军人),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散居儿童,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待遇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
(二)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
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凡在辖区内的大学、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均在学校或幼儿园参保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儿童的待遇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大学生待遇有效期为每年的9月1日0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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