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职责:负责参保、续保、停保、异动等手续的办理,医保基金的征缴,医保证、卡的保管和发放。
地址:湘潭芙蓉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楼
邮编:411102
电话:0732-58535784 58568884 58535774
湘潭市医疗保险政策
湘潭市医疗保险职工、居民报销指南
各位需要办理湘潭市医疗保险报销业务的市民们,你们知道湘潭市医疗保险报销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和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吗?医保小编为你整理出本市医疗保险居民、职工报销指南,具体请阅读参考下文,希望能帮到您。
报销比例
居民住院报销费用:
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个人自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25%,二级医疗机构30%,三级医疗机构4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
查看全文>>湘潭市医疗保险政策最新消息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相关规定,湘潭市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保险费缴纳、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等方面作了调整。下面是医疗保险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电力系统职工和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基金运行实行分级负责。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制度。鼓励建立多层次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缴纳
查看全文>>湘潭市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详细介绍
医疗保险小编从湘潭市医保局了解到,湘潭市调整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已参保需要缴费的市民们应及时去缴费。下面是湘潭市详细的缴费标准。供大家参考和了解!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惠民政策,为了保障居民医保待遇,国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并在年内全面推行大病保险制度。2015年,国家财政补贴参保对象每人每年人均补助提高到380元,并相应要求各地居民个人缴费额度人均不低于120元。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其中,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的大中小学生个人缴费标准调至每人每学年120元;低保、重残人员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非从业居民(含居民子女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
目前,大中小学生参保缴费已列入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行文的2015年秋季大中小学收费管理事项中代收费项目,在读大中小学生开学时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学生参保年度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其他居民可就近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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