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职责: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地址:镇江市运河路79号
邮编:212003
电话:0511-85340607
镇江市医疗保险政策
镇江医疗保险参保指南介绍
需要办理镇江市医疗保险参保业务的市民们,你们知道镇江市医疗保险参保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和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吗?医保小编为你整理出镇江市医疗保险参保指南,具体请阅读下文,希望能帮到您。
办理对象
城镇居民
1、未参加市区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市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持有一年以上市区暂住证、未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城镇职工
1、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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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基本医疗保险办理缴费指南
镇江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么样的?镇江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镇江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又是多少?医保小编为你提供镇江医疗保险缴费办理指南,具体请阅读参考下文,希望能帮到您。
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
镇江市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 :基本医疗保险11.5%,单位9%、个人2.5%(其中大病0.5%)。
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
1、以上一年度的职工工资性收入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申报下一年度的医保缴费基数。
查看全文>>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介绍
据医保小编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自2014年1月1日起,镇江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多项新政策。现简要镇江政策介绍如下,请大家仔细阅读下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自2014年起,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320元(含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调整后,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40元提高到48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20元,个人缴费160元不变。“5060”(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非职工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8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财政资金补助。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非职工居民及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财政全额补助。
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根据国家、省医改部署,《镇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实施。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城乡居民。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合规医疗费用。设立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暂定为15000元。参保人员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含本数)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
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划拨,居民个人不缴费。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安排,并实行动态调整。逐步探索财政补助与居民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2014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各辖市可在确保大病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确定本地的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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