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公积金查询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政策

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蓄资金,其本质是在职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即住房工资。那么山东省公积金贷款具体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公积金小编为你来一一说明。 贷款条件 一、个人申请贷款 1 查看详情>>

山东省公积金新政策介绍

据公积金小编收到的最新消息,山东省公积金最近有了新的政策出台,这一政策的出台相信已经受到了广大山东市民的关注,那么,具体的公积金政策有哪些呢?而这一政策的出台是否给市民带来了更便捷的生活呢?不用急,小编这就带大家一一就去了解下!

8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根据《意见》要求,我市公积金将在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提取范围等方面进一步创新。

贷款额与缴存余额不再挂钩

《意见》明确,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 (含)以上,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30%、50%降到20%、30%。在这项新政出台前,我市已按此标准实施。

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有效提高职工实际可贷额度。目前,我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时,须保留三个月的公积金缴存余额。取消限制后,职工贷款不再受缴存余额影响,最高可贷到50万元。

在公积金提取条件方面,《意见》提出,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由1年延长到3年,并由原来只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增加了可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扩大提取范围,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在主动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方面也有大的突破。如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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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介绍

根据公积金小编最新了解,山东省公积金贷款政策发生了些变化,政策的新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至于具体的政策内容是怎么样的呢?现在就跟随小编一起来解读山东省2015年公积金贷款政策新变化吧!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一)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主动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配合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开展组合贷款和商转公业务。各市要主动采取措施,主动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率在85%以下的城市,要主动开展商转公业务,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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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规定

公积金小编从山东市民口中了解到,关于山东省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市民们都知道的都很少,但是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以及工作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民众对自己的物质水平消费也越来越看重,那么小编也为山东市民整理了一份关于公积金缴费和比例的详细内容。

规定缴存基数和比例

在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上,意见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经省政府批准。

对违反规定超比例、超基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办理;违规办理的,责令改正,取消年度住房公积金考核优秀等次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按照济南市去年出台的规定,2013年度济南职工月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5580元,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1220元。

按照最高不高于12%,最低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2013年度济南职工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额为1869.6元,最低月缴存额为61元,这一缴存额到今年3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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