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查询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政策

四川省公积金贷款新政出台之后,一直受到广大四川市民的热切关注,因为此次出台的贷款新政是关于职工家庭贷款购买套房的优惠政策,而具体的贷款政策内容有哪些呢?不用急,公积金小编已为大家整理了一份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 查看详情>>

四川省公积金缴存的调整

据公积金小编了解到,国家规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那么四川省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的比例有了怎么样的调整呢?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份详细资料,供大家参考。

2009年起,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由原来的5%上调为6%,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控制为9604元。

成都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曾提交相关提案的省政协委员赵科峰认为这一调整可防止缴存比例过于悬殊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 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控制为9604元

调整:缴存比例超过12%要上税

“按照国家建设部之前颁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现在成都市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从2009年起,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而缴存比例下限不低于6%,缴存比例低于6%的单位,应按照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进行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据了解,国家规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今年成都市也作出了调整,明确规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08年起,成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依照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划分为650元/月、550元/月共两个档次)。相关负责人还解释,2009年度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控制为9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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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积金新政策变动

四川省公积金2015最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据公积金小编从住房建设厅了解到,这次公积金新政策一方面是为了国家政策的正式落地,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我省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量较多、盘活潜力较大的现状而出台。

该实施意见提出,目前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量还比较多、盘活潜力较大,各地要进一步重视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与房地产市场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增强工作主动性、创造性,坚持“因地制宜,分城施策”原则,采取“放宽贷款条件、放宽提取政策”措施,充分释放结余资金潜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实施意见提出,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

在贷款条件上,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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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公积金小编收到很多市民的反应称对公积金提取的办理流程不清楚,其实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的一种方式。接下来小编就介绍下关于四川省公积金提取的详细办理指南吧!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缴存基数20%的;

4、离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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