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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总医院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健身街3号 电话:6706210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
地址:鞍山市铁西区民主街166号 电话:6732941
鞍山市双山医院
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双山路32号 电话:6703409
鞍山市长大医院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长大街69号 电话:6705265
鞍山市曙光医院
地址:鞍山市立山区深沟路339号 电话:6457089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42号 电话:5513772
鞍山市工伤保险政策
解读鞍山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关项目
工伤保险作为工伤赔偿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建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了职工未来的的基本生活和康复,以维护社会和谐。那么鞍山市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规定是什么?各地区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包括哪些内容?下面,就由工伤保险小编带大家去了解下吧!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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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鞍山市工伤保险政策的最新调整
相信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到,鞍山市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出台了工伤保险新政策,从而促进了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接下来的话,就让小编一起带着大家去了解下关于鞍山市工伤保险政策调整之后详细内容吧,希望能提供帮助。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2016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我市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生活护理费、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在职人员,其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0元到120元不等;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根据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到80元不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70元。
另外,此次调整仍然明确了全省工伤人员“三项待遇”的最低标准。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2000元/月,二级伤残1890元/月,三级伤残1780元/月,四级伤残167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5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3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8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的配偶抚恤金92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870元/月。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三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查看全文>>2016年鞍山市工伤保险缴费新标准介绍
大家可知,由于国家政策的规定,现在的企业都需要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在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的时候,具体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怎样的呢?关于缴费的基数又是如何定义的呢?接下来的时间,就让工伤保险小编带大家一起去了解下关于鞍山市最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以及工伤保险其他相关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鞍山市工伤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
鞍山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事业单位等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率为0.5%;个人不缴费。
鞍山市工伤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
鞍山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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