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工伤保险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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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工伤保险政策
关于宝鸡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最新消息
从宝鸡市人社局获悉,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水平的发展,部门加强对工伤保险体系制度的完善,在省《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保持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不变,工伤保险待遇每月增加15元,同时此次调整更多惠及还包括了工伤职工及其亲属。详细内容请大家认真阅读下文。
调整标准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三个方面。
按省上标准,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15元伤残津贴,宝鸡市按15元最高标准执行。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于生活护理费,以28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确定。
据了解,这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9年9月3日(含9月3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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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新的宝鸡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诠释
为响应国家的惠民政策,近日,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人事局发表了《企业职工工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明确说明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工伤保险的义务。同时,对现行的工伤保险缴费也做了适当的调整。现在,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吧。
宝鸡市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企业工伤保险比例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宝鸡市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不需缴纳工伤保险。同时,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要追缴所欠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查看全文>>详细介绍宝鸡市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小编通过宝鸡市的市民了解到,大多数的市民对于办理工伤保险认定需并不熟悉,那么宝鸡市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工伤保险小编在这里已为大家提供了一份详细的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与大家一起分享。
宝鸡市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公地点在宝鸡市陈仓园市民中心七楼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 3901972。
宝鸡市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