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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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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伤保险政策
最新长春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从长春市人社局获悉最新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内容介绍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生活护理费,工伤伤残待遇方面的内容。具体请阅读下文。
1.工伤医疗待遇
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2.工伤生活护理费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以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类,每月分别为2149元、1719元、1289元。
3.工伤伤残待遇
查看全文>>介绍长春市工伤保险认定流程
据悉,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之后想要获得工伤保险救济,前提是需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工伤认定是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起点和前提。一般情形下,经过工伤认定之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伤保险相关事项,例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等。本文工伤保险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在长春市进行工伤认定的详细过程。
长春市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查看全文>>2016年长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具体内容
从长春市人社局获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42号令),以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77号)相关要求,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文。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34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26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9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1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04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9元;
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48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2015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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