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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楚雄市阳光大道第三政务中心
电话:0878-3369223
楚雄州工伤保险政策
关于办理楚雄州工伤保险认定的流程介绍
一般情形下,经过工伤认定之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伤保险相关事项,例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等。而工伤认定就是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遭遇伤害的定性行为。本文工伤保险小编将详细介绍在楚雄州进行的工伤认定过程。
楚雄州工伤认定申请条件
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楚雄州工伤认定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从以;
查看全文>>2016年楚雄州调整工伤保险政策
近日,楚雄州人社厅下发了2016年楚雄州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至于具体调整内容,请查看以下全文。
为切实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省人社厅相关通知精神,州人社局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我州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并将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标工作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调整对象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包括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括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供养亲属)。调整标准为:1、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2、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在此次调待中,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包括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由用人单位依照相关政策法规承担调待费用。
目前,全州共有645人享受此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调整后,我州伤残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待遇人均增加185元,人均伤残待遇达1807元/月,与上年度相比增长10.3%;生活护理费人均增加107元,人均生活护理费达1064元/月,与上年度相比增长12.8%;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增加90元,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达800元/月,与上年度相比增长14.4%。
查看全文>>楚雄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害有毒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楚雄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所需费用以及进行康复性治疗发生的所需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所需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
工伤职工首次医疗在12个月以内的,标准为20元/天/人;延期治疗的,标准为10元/天/人;旧伤复发的,标准为5元/天/人。
3.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
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为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为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报销。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的,事前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按照不超过火车硬卧标准的200%报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可凭票据报销3日以内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日150元限额。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转诊就医往返途中可报销3日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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