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工伤保险查询

德州市工伤保险政策

近日,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刊发《2016年关于工伤保险认定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都能依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义务。人社局特对新制订的工伤保险认定标准做了一系列的说明。现在,就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查看详情>>

德州市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据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伤残程度确定大致赔偿范围的,而工伤伤残程度是需要专门机构对工伤进行一个伤残等级鉴定。接下来,小编就将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德州市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德州市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德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般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2条;第23条。

4、备注: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查看全文>>

关于德州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重新调整

德州市为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市结合实际需要,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72号)及省人社厅、财政厅有关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关于德州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重新调整

一、德州市工伤保险费率行业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二、德州市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查看全文>>

【政策】德州调整工伤赔偿标准具体内容

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随着德州市社会水平的提升,不断完善工伤保险体系。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对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政策】德州调整工伤赔偿标准具体内容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象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要求,我市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则以我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以50%、40%、30%的比例计发;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德州工伤赔偿标准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