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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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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工伤保险政策
【政策】鄂尔多斯市工伤保险“三项待遇”调整具体内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规定,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从而为切实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三项待遇”的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增加62元/月,二级伤残人员增加59元/月,三级伤残人员增加55元/月,四级伤残人员增加52元/月;
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增加35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2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21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增加28元/月,其他亲属增加21元/月,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28元/月。
通知还规定,已退休且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调整标准执行本调资政策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仍执行养老保险调资政策。调整后的“三项待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
查看全文>>鄂尔多斯市工伤认定办法的详细介绍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工伤认定的结果,直接影响职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工伤保险小编整理了鄂尔多斯市工伤认定的办法,需要办理的工伤认定的人员可参考了解。
鄂尔多斯市工伤认定办法
一、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查看全文>>2016年鄂尔多斯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相信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到,鄂尔多斯市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出台了工伤保险新政策,从而促进了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接下来的话,就让小编一起带着大家去了解下关于鄂尔多斯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之后详细内容吧,希望能提供帮助。
鄂尔多斯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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