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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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工伤保险政策
2016年桂林市工伤保险赔偿的介绍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那么在桂林市应该如何办理工伤保险赔偿呢?工伤保险小编为您提供桂林市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指南,供大家参考。
桂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查看全文>>桂林市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桂林市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175号文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56号)和《桂林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市劳社发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全市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国家规定的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一律下调10﹪。详情请看小编整理的具体内容。
桂林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一类行业企业从0.5﹪下调为0.45﹪;
二类行业企业从1﹪下调为0.9﹪;
三类行业企业从2﹪下调为1.8﹪。
桂林工伤保险缴费地址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全文>>关于调整桂林市工伤待遇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修订)第四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桂林市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
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
二、调整对象
2015年7月前,按规定享受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相关人员。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并参加养老保险金调整的工伤人员,不再进行工伤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调整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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