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工伤保险查询

桂林市工伤保险政策

近日,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工伤保险的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新做调整。调整后的《条例》中明确说明了工伤的判定与标准。工伤保险做为保障社会企业职的一种生活保险。下面,小编就对这一《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说明。 桂林市 查看详情>>

2016年桂林市工伤保险赔偿的介绍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那么在桂林市应该如何办理工伤保险赔偿呢?工伤保险小编为您提供桂林市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指南,供大家参考。

2016年桂林市工伤保险赔偿的介绍

桂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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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桂林市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175号文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56号)和《桂林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市劳社发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全市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国家规定的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一律下调10﹪。详情请看小编整理的具体内容。

桂林市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桂林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一类行业企业从0.5﹪下调为0.45﹪;

二类行业企业从1﹪下调为0.9﹪;

三类行业企业从2﹪下调为1.8﹪。

桂林工伤保险缴费地址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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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桂林市工伤待遇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修订)第四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桂林市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桂林市工伤待遇的通知

一、调整项目

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

二、调整对象

2015年7月前,按规定享受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相关人员。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并参加养老保险金调整的工伤人员,不再进行工伤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调整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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