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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北红旗路71号
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北红旗路附近
鹤岗市工伤保险政策
鹤岗市工伤保险缴费最新标准
据工伤保险小编了解,鹤岗市人社局为了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鹤岗市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详情请看下文: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查看全文>>鹤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从鹤岗市人社局了解,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责任单位: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鹤岗市工伤认定权力行使依据
(一)《关于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08]86号)规定: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在册及存在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二)《黑龙江省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8]22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市直机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鹤岗市工伤认定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
查看全文>>调整鹤岗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政策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2015〕53号)文件精神,结合鹤岗市实际情况,现对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提出以下调整新政策:
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200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负伤,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6元。
(二)为逐步缩小新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差别,2003年12月31日以前因工负伤,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的人员适当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07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对象抚恤金调整为:配偶每月增加16元;其他供养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