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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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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伤保险政策
全面解释江西省2016年工伤保险的新政策
社会工伤保险是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一种保险保障。近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人事局发表了《社会工伤保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强制说明了工伤保险是保险人民的一种保障。同时,《条例》还对2016年新推出的政策做了一些调整。下面,就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吧。
江西省工伤保险新政策调整方案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是指本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年度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认定需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 证明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查看全文>>江西省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有利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随着江西省的整体发展,工伤保险体系也不断完善,依据我省实际,现在对我省本级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
据悉,经江西省政府同意,调整了省本级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并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各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新的基准费率执行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在今年12月底前将10月-12月的费率按照新的基准费率标准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温馨提示: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六条规定:
1.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查看全文>>最新江西省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工伤保险小编从江西省人社局了解,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伤认定受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江西省工伤认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哪些程序呢?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发之日以及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江西省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表1附后);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成的口头协议或领取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表等)或其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用人单位或交警等部门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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