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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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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工伤保险政策
景德镇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悉,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2015年10月1日起,结合景德镇的实际情况来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小编带你一起来了解景德镇市全新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做为企业职工的一种保障制度,使企业职工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的时候有所保障。为此,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鉴定的等级和工伤鉴定的程度做了相应的赔偿。据了解。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里的条例进行的。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景德镇市工伤赔偿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景德镇市工伤赔偿伙食补助费
查看全文>>景德镇市社保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政策
据小编了解到景德镇市为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缴纳管理的相关政策,切实做好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核定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应保尽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从去年12月下旬起,市社保局全面启动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申报缴纳有关工作。
2016年度景德镇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工作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参保单位应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年一度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的稽核,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参保单位应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劳动工资年报、工资表、财务报表以及相关凭证帐薄等资料。
二、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参照我市2015年度经济增长速度和工资递增的水平,经研究决定,我市2016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核定在2015年省职工在岗人均月工资3875元基础上人均月工资增至4150(3875×107.1%=4150)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核定在2015年市职工在岗人均月工资3346元基础上人均月工资增至3650(3346×109.08%=3650)元。
三、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资年报、工资表、财务报表以及相关账册、凭证等资料,结合2015年的参保缴费基数以最低不少于增长9.08%确定应缴数额。且通过养老、医保、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五项保险互相参照比对,要求各参保缴费基数逐步达到五险统一缴费基数。
四、参保单位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本通知第二、第三条规定申报核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2015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计算,养老保险月均工资总额高于4150元300%的其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4150元的300%申报,即12450元;月均工资低于4150元60%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4150元的60%申报,即2490元。医保、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月均工资总额高于3650元的300%,缴费基数按3650元的300%申报,即10950元;医保、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月均工资总额低于3650元60%的,按3650元的60%申报,即2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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