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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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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工伤保险政策
介绍莱芜市工伤保险最新赔偿标准
据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那么,2016年莱芜市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呢?接下来的时间,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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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详情
今年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积极做好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莱芜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莱芜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三、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费率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划分行业类别,如原执行的费率高于行业基准费率的,在本行业内规定的费率档次按就低就近原则执行;如原执行的费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的,在本行业内规定的费率档次按就高就近原则执行;以后确定其费率按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执行。
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严格按规定的费率档次进行上浮或下浮。
调整莱芜市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政策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或雇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政策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莱芜市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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