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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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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伤保险政策
了解南京市工伤保险鉴定的办理手续
工伤认定也就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的结果,直接影响职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下文是关于南京工伤保险的咨询,请看工伤保险小编为您整理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帮助广大南京职工消除疑虑。
南京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南京市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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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具体内容
工伤保险小编从南京人社局查询到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的最新消息。该举措是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批准。本文具体介绍了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仔细了解,希望本文对您有帮助。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5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5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5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三级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查看全文>>最新南京市工伤保险赔偿待遇标准详解
据悉,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后,若员工因工受伤,即可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工伤等级不同,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也有所差异。那么2016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本文工伤保险小编将为您提供2016年南京市最新调整的工伤赔偿标准,给大家分享。
前几日南京市人社局下发通知,上调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其中一级伤残每月增加409元。通知从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6年12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015年12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2015年12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在伤残津贴方面,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三级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70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16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62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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