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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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伤保险政策
2016的年南宁市工伤保险的新政策调整方案
近日,南宁市召开关于201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新政策的会议。会议中明确规定了《南宁市企业职业工伤保险制度》和《南宁市企业社会工伤保险法》。这两项制度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同时,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问题的新政策。下面,小编就给宗大家讲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吧。
南宁市工伤保险赔偿津贴政策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护理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供的数据,2015年,我区人均每月领取伤残津贴2030.4元,生活护理费106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772元,三项待遇发放共计5.62万人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205元、110元和100元进行调整,涉及人群达到5.62万人次。通知要求,各地在今年10月1日前将调整后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以我区每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均待遇水平作为调整基数,按一定比例增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增资的比例为10%,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增资比例达到13%。按此幅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后,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全年将增加支出550万元左右。
查看全文>>了解南宁市工伤保险赔偿最新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市民职工们是否了解工伤赔偿的标准呢?工伤保险小编为广大职工们梳理了各类伤残级别的赔偿标准,希望能帮助职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南宁工伤医疗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查看全文>>最新南宁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规定
据悉,对工伤保险的缴费是这么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费率,以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那么,南宁市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又有什么规定呢?
1、缴费基数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南宁市将实施新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新的缴费基数是根据2014年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设定的,南宁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69元。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南宁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741元,上限为13707元。
2、缴费比例
南宁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为0.5%,个人无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