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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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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伤保险政策
调整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政策
据悉,青岛市人社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的工伤发生率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将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相关问题进行调整。以下是工伤保险小编整理的详细调整内容!
青岛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政策
青岛市连续第11次上调了三项工伤待遇,具体调整部分将于近期发放到领取待遇人员手中。
青岛市工伤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青岛市人社局对用人单位1级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青岛市工死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幅度:青岛市伤残津贴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分别每人每月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4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8元为基数。
按照《青岛市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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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青岛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那么青岛市工伤保险赔偿是怎么样的呢?工伤保险小编为您提供青岛市工伤保险赔偿的办事指南,供大家参考。
青岛市工伤等级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备注: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查看全文>>最新青岛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市人社局近日下发通知,青岛市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将根据行业分类按一类至八类不同基准费率进行缴费,下面是工伤保险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青岛市工伤保险费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您。
调整行业工伤保险类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1号),要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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