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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简介:商洛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成立于1999年8月,时为“商洛地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为五保合一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事业性质、县级建制。主要承担地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及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征缴、支付等工作。
地址:商洛市北新街东段20号
电话:0914-2334020 0914-2326521
邮编:725000
商洛医保卡查询网站:http://rsj.shangluo.gov.cn
商洛市工伤保险政策
商洛市工伤(工亡)赔偿标准规定
提到工伤保险相信商洛市的市民们都知道,小编想问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市民职工们,你们都了解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吗?没了解的市民们不用急!工伤保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商洛市工伤保险赔偿新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商洛市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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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2016年全新的工伤认定标准
近日,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工伤保险的认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新做调整。调整后的《条例》中明确说明了工伤的判定与标准。工伤保险做为保障社会企业职的一种生活保险。下面,小编就对这一《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说明。
商洛市工伤认定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查看全文>>商洛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新政策
据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1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商洛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 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 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31元、317元、302元、288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154元的,增加到2154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4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737元的,增加到17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