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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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工伤保险政策
十堰市工伤赔偿之因工致残待遇标准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十堰市工伤赔偿之因工致残待遇标准内容,本文内容来自《十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凡是本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依法享受相关工伤赔偿待遇。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十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十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
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十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查看全文>>介绍十堰市工伤鉴定办理流程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时的一种基本保障。而工伤鉴定也是最基本、最核心的两个条件,是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工伤发生事实。那么办理工伤鉴定需要提供哪些办理材料?办理的标准是怎样的呢?下文是由工伤保险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十堰市工伤鉴定的相关内容。
十堰市工伤鉴定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查看全文>>十堰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政策
小编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我市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作出调整,其中最高每月增加221元。具体详情请看工伤保险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十堰市工伤待遇大幅度提高
根据市人社局文件通知,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我市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的亲属,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调整的标准为:
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基础上,根据伤残级别不同调整标准不一。其中一级伤残增加221元/月,二级伤残增加208元/月,三级伤残增加196元/月,四级伤残增加184元/月。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可以参照伤残五级增加172元/月,伤残六级增加147元/月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在原基础上增加12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98/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73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