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伤保险查询

陕西省工伤保险政策

据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伤残程度确定大致赔偿范围的,而工伤伤残程度是需要专门机构对工伤进行一个伤残等级鉴定。接下来,小编就将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2016年陕西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医疗费 查看详情>>

2016年陕西省最新工伤保险政策

工伤保险小编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月起,陕西省工伤保险政策有调整,调整后,在为企业减负的同时,将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且再次明确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至于具体的调整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去看一下吧。

2016年陕西省最新工伤保险政策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近三年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245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19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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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陕西省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流程

据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工伤认定是作为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的必经之路,工伤认定不仅牵涉到错综复杂的事实判断与法律评价,更紧密关联于被灾劳动者的生存之权,认定之责可谓重要而且艰巨。但是,关于工伤认定的办理程序也是现今市民较为困扰的一个难题,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陕西省的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操作流程,给大家分享。

了解陕西省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流程

一、陕西省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时限和受理主体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铁路局、陕西省电力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省级参保行业单位,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其他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二、陕西省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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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陕西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新调整详情

工伤保险小编从陕西省人社局获悉,陕西省将首次实行费率浮动机制,并在不影响工伤待遇的基础上,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企业避免工伤发生的积极性。据了解,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其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至于具体的浮动费率标准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下吧。

介绍陕西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新调整详情

一、阶段性降低全省工伤保险费率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2015年底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自2016年7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各统筹地区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我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根据2015年底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

1、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2011﹞891号)执行;

2、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至48个月(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

3、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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