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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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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工伤保险政策
2016年台州市工伤保险新政策出台
2016年1月1日起,台州市将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以实现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费率政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四个统一”新政策。详细政策介绍由工伤保险小编整理。
台州市工伤保险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台州市工伤保险统一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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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新调整后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目前,台州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重新做了调整。在此次的调整过程中,主要针对现行的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整改。其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缴费是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下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讲解关于这方面的内容。
台州市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所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均为工资总额,即以职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前12个月实际劳动报酬的平均数。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省上年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省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省上年月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允许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同于其他四险。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费率为:正式在编人员0.2%,临时人员0.5%。
企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一类企业0.5%,二类企业1%,三类企业2%。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
办理台州市工伤认定的流程
据悉,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现在台州市是怎么规定工伤认定的标准,办理准备材料,流程呢?一起来看看。
台州市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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