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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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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工伤保险政策
了解威海市工伤保险具体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到,威海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威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那么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们了解过威海市的工伤赔偿标准吗?还不了解的职工市民可以参考下文:
威海市工伤保险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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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威海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据悉,随着威海市的发展,结合威海市实际情况,按照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下发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
日前,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规定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象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按照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月增标准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则以我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639.25元为基数计发,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50%、40%、30%的比例调整;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相关待遇本月底前全部调整到位,1月至6月待遇提高部分也将于下月补发到位。
查看全文>>详细说明威海市2016年工伤认定的相关事宜
近日,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工伤保险的认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新做调整。调整后的《条例》中明确说明了工伤的判定与标准。工伤保险做为保障社会企业职的一种生活保险。下面,小编就对这一《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说明。
威海市工伤认定条件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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