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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2、3、4楼
电话:0592-5369036、 5369039(传真)
网址:http://www.xm12333.com
厦门市工伤保险政策
厦门市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厦门市工伤认定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需要用人单位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厦门市工伤认定办理条件
(一)单位应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属于市级人社行政部门管辖的。
(三)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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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厦门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详情
据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伤残程度确定大致赔偿范围的,而工伤伤残程度是需要专门机构对工伤进行一个伤残等级鉴定。接下来,小编就将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厦门市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厦门市一般工伤,无残疾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查看全文>>【政策】最新关于厦门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详细内容
据悉,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厦府办〔2015〕181号)的相关规定要求,从2015年10月起,工伤保险的基准行业费率进行调整,由原来的三类调整为八类,那么,具体失业保险费率变更为哪8类呢?具体请阅读下文一起来了解。
一、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划分依据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主要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的执行时间
各缴费单位从2015年10月起,按照新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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