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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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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伤保险政策
新乡市全新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近日,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工伤保险的赔偿制度》(以下简称《制度》)重新做调整。调整后的《制度》将在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制度》中明确说明了社会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及工伤的伤残认定。下面,就跟随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新乡市工伤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新乡市工伤康复费
查看全文>>新乡市最新工伤保险缴费须知
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工伤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的同时,都应获得自己应得的费用。那么新乡市工伤保险缴费情况是怎么样的呢?工伤保险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信息。
新乡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新乡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分为以单位参保及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两类:
(一)各类参保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新乡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新乡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
查看全文>>【最新政策】新乡市调整工伤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小编从新乡人社局了解,随着新乡市工伤保险体系的完善建设,对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43.08元,生活护理费平均每人每月增加70.78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每人每月增加59.67元。详细内容请参考下文。
河南省新乡市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高,与2009年相比,本次调整增幅较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43.08元,增幅61.4%;生活护理费平均每人每月增加70.78元,增幅68.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每人每月增加59.67元,增幅53.9%。
调整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本次工伤待遇提高共涉及248名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其中享受伤残津贴的有60人、享受生活护理费的有58人、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128人。
本次政策调整继续坚持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的原则,以199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结合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的增加金额。本次关于伤残津贴待遇调整的对象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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