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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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工伤保险政策
延安市工伤保险赔偿新标准的介绍
据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伤残程度确定大致赔偿范围的,而工伤伤残程度是需要专门机构对工伤进行一个伤残等级鉴定。接下来,小编就将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延安市最新调整的工伤赔偿标准,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延安市工伤事故各级伤残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康复待遇:
1、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12+12月。
(2)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2、医疗费: 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但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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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新修正的工伤保险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时的一种保障。当发生工伤的时候,还需要专门的工伤鉴定部门去鉴定工伤的轻重。根据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制度与条例显示。工伤鉴定需要一套完整的鉴定程序来进行。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工伤鉴定的内容。
延安市工伤认定的条件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查看全文>>2016年延安市调整工伤保险政策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将对延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详情请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 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级331元,2级317元,3级302元,4级288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154元的,增加到2154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4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737元的,增加到1737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2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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