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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工伤保险政策
2016烟台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介绍
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到,烟台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那么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们了解过烟台市工伤赔偿标准吗?小编为大家整理提供了相关信息。
烟台市工伤及工亡赔偿标准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 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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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新政策
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烟台市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具体调整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相信烟台市民都不是很了解,本文是工伤保险小编整理的关于调整的详情,希望能帮助到市民们。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据了解,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1号文件做好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予以提高。
本次调整待遇的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据了解,烟台市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46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36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26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1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此外,生活护理费按照烟台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整,即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烟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发放。
查看全文>>介绍烟台市工伤保险缴费的具体调整内容
工伤保险小编昨日从烟台市人社局获悉,人社部等部门出台的新规定将从1月10日起正式实施,通过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但工伤职工的待遇不会受到影响。至于具体的费率调整内容,请查看以下全文。
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另根据《烟台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等于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或等于1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100%的,费率不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2016年度的工伤费率浮动自1月1日起施行,对前期已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按浮动后的费率实行多退少补。
用人单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瞒报工伤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发生因公死亡事故的;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少于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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