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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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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工伤保险政策
关于营口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一直以来是充满争议的话题,为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伤保险缴费对大多数职工朋友来说都是模糊不清的。本栏目专注为营口市民解读工伤保险缴费的比例等疑难问题,下面请详细阅读下文。
营口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后不实行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标准为0.7%。
(2)、矿山1.7%;
(3)、建筑、冶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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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提到工伤保险相信营口市的市民们都知道,小编想问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市民职工们,你们都了解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吗?没了解的市民们不用急!工伤保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营口市工伤保险赔偿新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营口市工伤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查看全文>>营口市调整工伤待遇标准的新政策方案
近日,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刊发《2016年关于工伤保险认定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都能依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义务。人社局特对新制订的工伤保险认定标准做了一系列的说明。现在,就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营口市工伤人员三项待遇全部上调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2000元/月,二级伤残1890元/月,三级伤残1780元/月,四级伤残1670元/月。
2010年农民工工伤、工亡支付保险金65.5万元;2011年农民工工伤、工亡支付保险金578.1万元;2012年农民工工伤、工亡支付保险金347.6万元。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行,为探索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做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成功经验。为农民工享受改革开放成果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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