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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建设路7号
电话:0791-6222600
鹰潭市工伤保险政策
了解鹰潭市工伤保险认定办事指南
关于工伤保险认定的办理流程,大家了解多少?其实说到这个工伤认定的流程,说难也不难,说简单也不简单,主要还是看大家有没有掌握其中的窍门,而工伤保险小编在这里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关于鹰潭市工伤认定的详细办理步骤,希望能帮到大家。
鹰潭市工伤认定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鹰潭市工伤认定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查看全文>>详细了解鹰潭市工伤保险最新调整政策
工伤保险小编从鹰潭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将对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做进一步的细化调整。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和了解。
鹰潭市工伤保险政策调整标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鹰潭市工伤保险政策调整标准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
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5元;
查看全文>>2016年鹰潭市工伤一级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鹰潭市为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订本赔偿标准。本文主要是介绍工伤一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标准,具体内容请看小编整理的详情,希望对鹰潭市民办理赔偿时有所帮助。
鹰潭市工伤一级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工伤认定证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经办机构办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续: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津贴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三)养老保险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停缴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并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发给伤残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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