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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工伤保险政策
【政策】伊宁市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小编从伊宁市人社局获悉,随着伊宁市经济和社会水平的不断完善发展,对工伤保险方面的政策也不断健全完善。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伊宁市调整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政策,进一步保障了职工的利益。更多具体内容请大家阅读下文。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要求,伊宁市社保局对全市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此次调整全市共有14人享受了此待遇,其中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1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4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2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6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1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9元,伊宁市共有5人享受伤残津贴调整(3级工伤人员2人、四级工伤人员3人)。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伊宁市有1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享受次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32元,伊宁市共有8人享受了该待遇调整。
查看全文>>降低伊宁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小编从人社局了解到,伊宁市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企业稳定就业工作。近日伊宁市开始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具体最新伊宁市缴费费率详细请看下文。工伤保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谢谢阅读!
伊宁市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平均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至1.0%之内。根据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工伤风险程度,现确定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为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
延伸阅读:伊宁市工伤保险基金
伊宁市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最新伊宁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介绍
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要按照相关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保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伊宁市各类伤残赔偿的标准,请大家认真阅读。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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