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柳州市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新调整

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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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积金小编了解到,国家规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那么柳州市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的比例有了怎么样的调整呢?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份详细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5年7月1日起,柳州市(含六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4年月平均工资。2015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第二个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1月1日后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年度柳州市(含六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12%,具体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比例范围内自行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但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2015年度柳州市(含六县)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498元。

中直、区直等驻柳州市单位在确认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缴存额上限时,可参照中直、区直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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