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2016年张掖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

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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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社保厅的要求,近日,张掖市社保局刑发了《张掖市社会失业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张掖市的社会失业保险缴费做出了一些调整。调整后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张掖市最新的缴费标准吧。

 

张掖市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

张掖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新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费率比原来分别下降0.5个百分点。按照目前依据全省社平工资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线2206元来计算,费率下调后,单位和个人每月应缴失业保险的最低金额都减少11.03元。进行抵缴。

 

2016年张掖市失业保险调整后的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按月缴纳(2009年5月更改为2%)。

2.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咸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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