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调整滁州市工伤保险政策

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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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因工致残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对滁州市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谢谢浏览!

一、滁州市工伤保险调整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滁州市工伤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以2014年度滁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194.5元)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三、滁州市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注:缴费方式:缴费是由滁州市用人单位缴交的,个人是不需要缴纳的。

四、滁州市工伤保险政策调整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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