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最新榆林市工伤保险缴费规定

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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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以部门预算的形式安排,参保单位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统一核算。榆林市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措施,实施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58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891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一、下浮期限

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二、下浮条件

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一类行业统一按降低后费率标准缴费;二、三类行业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891号)文件执行。

下浮期满后,费率按照我市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三、下浮标准

1、一类行业由原来的0.8%下浮为0.5%;其中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由原来的0.8%下浮为0.2%。

2、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比例小于4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3、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比例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4、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比例大于等于70%,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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