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调整哈尔滨市因工负伤人员各项待遇赔偿标准政策

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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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53号)要求,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有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1级–6级伤残等级并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调整标准

(一)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级–6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8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7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6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4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2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调整后,一级低于2320元的,二级低于2191元的,三级低于2062元的,四级低于1933元的,五级低于1804元的,六级低于1547元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标准分别为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三)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的,其抚恤金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9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

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资金渠道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有关要求

提高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是党和政府对工伤人员的亲切关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按时间调整,按调整金额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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