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最新关于济南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管理

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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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小编从济南市人社局了解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费率浮动的周期、浮动条件、浮动指标等。

1.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等指标的升降上下浮动,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

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

(1)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2)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3)下调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4)下调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2. 费率浮动档次主要按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1)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3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2)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13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3)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70%,小于等于10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费率下调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5)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40%的,费率下调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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