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小编给大家讲解兴安盟工伤保险的新政策调整方案

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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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更好发挥社会保险保障作用。从2016年1月起,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修订了《企业工伤条例政策》。据小编了解,这次修订的《企业工伤条例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在职员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能免享有的一种保障制度。

兴安盟工伤保险政策调整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请继续关注本网站的兴安盟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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