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克拉玛依市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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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小编从克拉玛依市人社局了解到,克拉玛依市为了更好的保障我市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与生活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本市的生育基金运行情况,现对本市生育保险政策做如下调整:

克拉玛依市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一、关于生育保险费率:

将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调整为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关于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正常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为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为42天。

三、关于生育津贴标准:

将生育津贴标准由按照职工生育前一个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女职工产前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差额部分。

四、关于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的人员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基金支付50%调整为由生育基金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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