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绥化市2016年出台的社会生育保险新政策

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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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国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为此,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刑发了《绥化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该条例表明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的生育保险义务。同时,条例也再一次修正了原有政策。下面,小编就跟随大家来解读绥化市新发布的政策吧。

绥化市社会生育保险的新政策

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另一种为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财政来缴纳保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市镇两级财政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担办法分担,个人也不缴纳。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市社保局表示,调整后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较此前有大幅提升。据了解,原先虽然没有独立的医疗保险,但是从医保基金中划出了一部分支付给参保人做生育津贴。具体标准是顺产2000元,剖腹产3500元。如果是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还能获得1500元的额外津贴和800元独生子女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逾期不改正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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