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最新大理州调整生育保险政策的介绍

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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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充分就业,保障参保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的需要,均衡单位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对大理州生育保险政策作出以下调整。具体请看小编整理的详情。

一、指导思想

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保障水平,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每个职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二、适用范围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9%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待遇享受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2、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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