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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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具体最新政策内容由生育保险小编整理如下: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施行节育措施的,享受节育假: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3、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再增加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2、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生育产假、奖励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