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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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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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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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社会保险政策
关于调整安康市社会保险政策的消息
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变化,全国大范围进行社会保险待遇调整,各地社保基数也出现不同的变化。安康市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降低了失业、生育保险率,具体的调整内容是怎样的?这里社保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了解!
工伤政策: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5〕20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31 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31 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 至 4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321 元、305 元、289 元、273 元;增加后,1 至 4 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 2451 元的,增加到 2451 元。5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 257 元,6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 225 元;增加后, 5 至 6 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 1978 元的,增加到 1978 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 1718 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 1544 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 133 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120 元。 (三)生活护理费:以 2014 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 1 至 4 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 级、6 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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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安康市社会保险的流程介绍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的社会安全制度,是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之一。而社保关系的转移也时常发生,每个地方的转移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现在就跟着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安康市社会保险转移流程是怎样的。
安康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转入
所需材料: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办理程序:单位或转入工作人员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办公室基金征管科衔接调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为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入基金到账后,单位或转入工作人员持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到养老保险基金征管科审核确认,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随到随办。 办理部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办公室 联系方式: 0915—2290195 办理地址:市兴安路80号
安康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转出
所需材料: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开户行及账号,转出单位填制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通知单》。 办理程序:转出单位或工作人员持转出单位填制的《安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通知单》和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办公室基金征管科核实其参保时间、参保年限、缴费情况等,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随到随办。 办理部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办公室 联系方式:0915—2290195 办理地址:市兴安路80号
变更安康市社会保险信息的操作指南
很多时候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导致社会保险信息的错误,此时就需要进行信息更正,社会保险信息更正的程序是怎样的?要准备哪些资料?每一个地方应该都会有所不同。这里社保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安康市社会保险信息更正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个人社保缴费登记信息变更
一、适用范围 缴费单位(人)发现缴费人员信息登记有误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二、所需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签名) 1、填写《职工基本情况更正申报表》或《职工基本情况更正申报表》(2009年以前数据)(注:本表适用于2009年之前登记且身份证号码明显错误的参保人员,如:身份证号码以“888”、“555”或“999”开头的)一式二份; 2、申请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缴费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更改用工形式、户籍类型、户籍地址需要提供:缴费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1、缴费单位备齐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对资料齐全,且当前正常缴费的参保人,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当日办理完毕;对当前非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指09年之前登记),税务机关受理后,与社保部门沟通协调处理,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四、办理须知 业务受理时间:每月1号至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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