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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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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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社会保险政策
介绍昌吉市社会保险四大最新政策
据社保小编了解到,昌吉州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现对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保险四大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的新内容是怎样的?跟随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养老政策:昌吉州提高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 老工人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
近期,昌吉州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为全州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从2014年10月起补发。 具体办法如下:对已与行政机关平衡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按照新政办发〔2015〕76号文件确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同职级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标准提高基本养老金;未与行政机关平衡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按每人每月480元的标准提高基本养老金;建国前老工人按每人每月260元的标准提高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对不同人群还做了如下规定:在按以上标准提高养老金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之前出生的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在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医疗政策:昌吉州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6年成年人人均筹资标准达到570元/年,其中:个人缴费由120元/年提高到180元/年,财政补贴390元/年;大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人均450元/年,其中:个人缴费由20元/年提高到60元/年,财政补贴390元/年。2016年各类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如下: (一)成年人筹资标准为570元/年 1.居民个人每年缴费从120元提高到180元,各级财政补助390元;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到9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390元提高至480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到9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390元提高至480元;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从60元提高到9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390元提高到480元。
(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学龄前儿童筹资标准为450元/年 1.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中小学学生、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从20元提高到60元,各级财政补助390元; 2.低保家庭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中小学学生、学龄前儿童,个人每年缴费从10元提高到3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390元提高到420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中小学学生、学龄前儿童等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每人每年缴费从10元提高到3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390元提高到420元。
(三)困难群体缴费补助 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参保。
查看全文>>参保单位如何办理昌吉市社会保险
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很多人都还不清楚,相信这些都是广大市民想要了解的内容,现在社保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昌吉市单位社会保险办理的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昌吉市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一、事项名称: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二、设定依据:《社会保险法》
三、申请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
四、办理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昌吉市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细则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的基本保障,每个地方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都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定,也会有相关条例来监督管理。昌吉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条例是怎样的呢?有怎样的规定呢?跟随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详情请见下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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