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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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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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98)6780098
海口市社会保险政策
关于海口市社会保险的这些政策介绍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功能。海口市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它将给社保工作带来哪些影响?给群众带来哪些实惠?跟着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海口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1、以单位身份参保人员:单位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的8%,个人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不缴费。 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最高限额 1、在职的起付标准为800元;退休人员为600元。当年再次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待遇时,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2、目前我省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6万元。但因患重大疾病,如急性白血病(骨髓移植)、肝移植、肾移植发生的医疗费,在移植手术费当年,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50万元。 3、年费用累计以出院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比例 1、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90% ;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8%;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5%。 2、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在海南省按月领到养老金的,②在职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③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男满30年,女满25年。(缴费年限未达到的,每减少一年,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应降低3%)。
四、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统筹支付条件 1、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者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2、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按照《条例》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够的,也可按《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 3、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后,按照规定缴费次月后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查看全文>>有关海口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及申领的指南
社保的转移是一种常见的想象,但每个地方的转移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那海口市社会保险转移的流程又是怎样的呢?哪些险种不能转移呢?不能转移的险种又是怎样处理的呢?社保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海口市社会保险的办理流程。现在就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
(一)转移流程图
(二)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居民养老关系和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转入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试点,其居民养老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要求跨县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1、关系转移人员 携带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
2、社区协管员 (1)检查保险关系转入人员提供的材料,确认无误后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居委会公章 (2)每月2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查看全文>>海口市社会保险申报缴纳规定细则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海口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规定的内容有哪些?是怎样保障人民权益的?现在就跟随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第四-九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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