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
地址:邯郸市人民路252号
电话:0310-3019507、3015746 、12333(社保查询)
网址: http://www.rsj.hd.gov.cn
邯郸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北大街99号
电话:0310-3212993 0310-3055380 3055380(医保咨询电话)
网址: http://yb.hd.gov.cn/
邯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邯郸市邯山区滏园18号
电话:0310-3125144 3125084(支取) 3125103(个贷)8050111、8057111(公积金查询)
网址: http://housefund.hd.gov.cn/
邯郸市社会保险政策
邯郸市社保各项新政策的简要介绍
随着邯郸市的发展,社保被大家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邯郸市人民政府、社保局等各部门不断为社保政策补充完善,为社保的规范和管理,让社保事业稳定发展。
邯郸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一至十月为缴费期,年度缴费截止日期为十月三十一日。参保人应于每年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指定金融机构发放的银行存折。目前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地方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例如:个人缴费每年选择100元,政府每年补贴30元,缴费15年,平均年利率按3%计算,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为2417.86元,则其月应领养老金为77.40元。)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邯郸社保信息变更办理的流程及相关手续资料
为方便邯郸群众对社保信息变更的流程了解,提高各单位办事效率,小编从邯郸社保局整理了关于社保信息变更办理的流程及相关手续资料。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参保单位某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提供证件资料,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原编号不变,收回旧证,作废销毁。
1、参保单位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单位类型;
(7)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8)经济类型;
(9)隶属关系;
(10)开户银行及帐号;
(11)参保单位专管员;
登记处审核,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邯郸市社保费征缴的条例规定
邯郸市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最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
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缴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市发展实施的《邯郸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
第四条 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统称为缴费人。
缴费个人包括缴费单位所属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第五条 缴费单位以单位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缴费个人以个人全部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率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等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费款征收、欠费催缴、缴费检查和有关违章处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支出全过程进行监督。
国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入库核算、报解等工作。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辖范围时,原则上应与税收管辖范围一致,对同一缴费人的税、费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费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和省属农垦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失业保险费由缴费人参保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编制全省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社会保险统计资料,参考本年实际征收情况,提出下年度征收计划建议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十月底以前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缴拨工作。每年年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全年省级调剂金预缴计划,各设区市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月预缴。省与各市定期进行清算。凡不按规定上划的,省将扣减对各市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足省级调剂金。
设区市对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金)的具体缴拨办法,由各市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