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社会保险查询

黑龙江社会保险政策

从黑龙江社保局了解,由于更改姓名、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信息需重新修改,购买社保时需要如何将这些错误信息如何修改?需要准备哪些资料?一起跟小编来看看。 一、准备资料: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户口本(复印件) 3. 查看详情>>

最新黑龙江省社保费征缴政策规定

  黑龙江省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符合黑龙江社保事业发展的黑龙江省社保费征缴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 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原则。但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直企业(单位)、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军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 险经 办机构)编制,须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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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跨省社保转移的办理指南

据了解,黑龙江省社保转移需要的申请资料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凭证和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办理接续保险手续。具体资料和程序一起跟随小编来了解。

一、所需资料:

1、接收地社保开具《接收函》,《接收函》上必须提供转移人身份证号码、转入地社保所在银行名称及转入地社保帐号。

2、本人须持《接收函》、社保手册、终止合同书到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转移手续办理时万家盛世人力资源公司会给转移人开具《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及《养老保险帐户明细》。

3、本人须持由公司开具的《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及医保帐户结清手续。

二、转移程序:

第一步: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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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最新社保各项政策简介

从黑龙江省社保局了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黑龙江各项政策也不断在完善升级,目前黑龙江社保局完善了最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法规,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加了保障。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

2、2013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再给予倾斜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再增加30元/月;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再增加40元/月。

4、再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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