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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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社会保险政策
河源市社保申报缴纳管理条例细则
河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讨论通过,现在已经面向各机构相关部门发布,本规定实施时间是2013年11月1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可以有效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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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源市最新政策介绍
2016年河源市社保政策是在社保缴费基数做出了新的调整,河源养老上限调整为14958元,下限2408元不变;医疗上限为调整11355元,下限为3028元。同时广东河源城乡居民医保出来新政策,医疗保险费征收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但是低保等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2016年河源市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接河源市地税局通知,2015年7月起,河源养老上限调整为14958元,下限2408元不变;失业上限调整11355元,下限1210元不变;工伤上限调整为11355元,下限为2271元;医疗上限为调整11355元,下限为3028元;生育调整为3785元。
2016广东河源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河源市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期,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但是低保户、五保户、孤儿、重度残疾人员等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凡是具有河源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册学生、新生儿都应当参加河源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方式:
1 城镇户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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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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